为完善完全学分制相关的学籍、学业管理制度,做好未能在学制年限内正常毕业学生(以下简称延长生)的管理工作,根据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(2017年修订)》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未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毕业/结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,根据学籍管理办法,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,且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。
第二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学生,应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的最后1个月内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学部(院)审核同意,报教务处批准后,方可延长在校学习期限。
第三条经学部(院)审核,如学生取得学分总数少于培养计划要求总学分的1/2,或所欠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无法修完的,不得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。
第四条学生每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可选择一学期或一学年。在所申请的期限内仍未能毕业/结业的,应在有效学习期限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再次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。在提交申请前,须结清之前在校期间应缴纳的所有费用。
第五条未取得学分超过15学分的学生,延长学习期间,每学期选修课程原则上应不少于15学分(如因学校教学安排原因不能达到学分要求的除外),且当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所选学分的2/3。如学生当学期达不到上述学业要求,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。
第六条延长生应按规定缴纳在校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,正常参加教学活动,严格遵守校纪校规,如发生违法犯罪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,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处理。
第七条各学部(院)应安排相关辅导员进行延长生的日常行为管理,安排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延长生的学籍管理,专业负责人负责延长生的学业管理。延长生应主动联系辅导员、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负责人,查看校园网和教务处5657威尼斯主页发布的相关各种信息。
第八条延长生可在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后报宿管部门,申请在校住宿,学校在住宿资源有空余的情况下,安排延长生住宿。在校住宿的延长生,如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生活园区管理的有关规定,学校将不再安排住宿。
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